市民闫先生近日致电松江区消保委反映:去年12月,其在某二手车店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总价4.25万元。12月21日,其发现汽车变速箱故障且车险已脱保,该情况与商家售出前的承诺明显不符,遂与商家沟通协商。商家承诺给予9000元费用补偿,但一直没有履行。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刻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营者表示,上述问题确因自身审核不严所致,虽然已同意补偿闫先生一定费用,但补偿事宜尚需继续走流程。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已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应一直拖延。经区消保委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为闫先生办理退车退款,闫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另《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区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经营者售出的车辆存在问题,经协商后同意给予补偿但一直拖延,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麻烦,所幸在区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协商一致,纠纷得以解决。
■记者 梁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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