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上学,合肥市民吴先生花费近300万在庐阳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然而,签订了合同也给了首付款,最终他发现该房的学位已被占用。他一纸诉状将卖家起诉至法院。而卖家表示,其不知学位被占用,合同上也没有对学位的约定,其不存在违约。近日,合肥庐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01
花近300万购买一套二手学区房
吴先生诉称,2022年5月,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其与卖家李先生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以290余万元购买了位于庐阳区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产,合同约定,因单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20%作为违约金,承担中介方全额中介费等。
后来,吴先生陆续支付了40多万元,作为定金和首付款。
吴先生称,当时看中房屋是看中了小学学区和中学学区,卖家也承诺房屋的学区没有被占用,所以才花近300万购买此房。但没想到,眼看孩子要上学了,事情发生了变数。?
02
得知学位已被占用怒而起诉卖家
吴先生称,今年6月,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告诉他,说从卖家那得知房屋的学位现已经被占用了。吴先生知晓后非常震惊,“我购买房屋就是看中了学区房的学位未被占用,能够安排孩子入学,同时有较强的投资价值。”
吴先生得知学位被占用的情况后,通过打听得知房屋学位被占用锁住了,是根据合肥市相关政策:“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
吴先生称,购房之前他在中介店面和卖家签订合同时,曾询问卖家房屋学位有没有被占用,卖家也明确答复学位没有被占用。
“现案涉房屋学区学位已被被告占用锁住了,导致房屋学位即便房屋交易后也无法由我方使用,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吴先生称,卖家已经构成违约。
据此,吴先生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李先生立即返还购房款40余万元;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和中介费。
03
卖家:合同并没有约定学位问题
李先生辩称,其并未承诺案涉房屋的学位没有被占用,双方协商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没有提起过案涉房产的学区问题,也没有在合同中对此问题进行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其已认真履行,但吴先生却在事先不说明、合同不约定的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吴先生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李先生认为,房屋的基本功能是用于居住,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只能是居住,其并无任何的违约行为,导致吴先生买房不能居住,案涉房产所在地可能存在学区的原因导致房价升值,但不是唯一的原因,房屋的质量、房型、装修情况、环境位置都有影响,购房户的考虑不仅是学区,因此,不能说其购房的目的就是因为学区。
李先生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违约方应该是原告。
案件审理中,中介工作人员作证称,签合同时,买家询问了学位情况,而卖家表示,孩子户口不在这房子上,让买家去查一下学位问题,中介按常规认为,户口不在属于没用学位。
04
法院:卖家违约 退房款赔违约金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卖家未曾明确承诺“学位未占用”,但案涉房产是学区房,卖家知道买家有学龄前孩子,买家也向其询问过学位问题,因此,卖家理应知道对方购房目的之一是为孩子上学。
按一般交易习惯,学区是该类房产价值体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合同未特别列明“学位被占用”,按常理应视为双方默认“学位未被占用”,另多位房产中介人员听到被告称“户口不在房子上”,也认为属于“未占用学位”情形,因此,法院确认,签订合同时应视为双方均默认“学位未占用”,现已查明学位由被告孩子上学所占用,因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卖家虽违约但程度轻微,因该案无证据证明合同签订时,卖家明确知道“学位被占用”,且卖家在知晓学位被占用后,及时通过中介通知了买家,故卖家违约程度轻微。另外,买家在未查清学位便匆忙签订合同,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
据此,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李先生返还吴先生购房款40余万元;李先生支付吴先生违约金5万元。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