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与上位法最新规定和相关政策衔接,日前,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6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这其中不乏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变化。
现在二手车交易越来越普遍,为打破二手车交易流通环节的各种障碍限制,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为对标这一新政策,《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取消二手车相关迁移限制,明确“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在用车,迁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登记;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同步删去不适应的相关内容。
此外,《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也作了修改。
2020年4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修订,删除了有关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以排污许可制度取而代之,为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为适应上位法新规定,该条例也删除了相关内容。不仅如此,根据《价格法》以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部门为市、县政府。对此,条例修改条款,明确“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加强监控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制定和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动态管理”。
我国湿地保护近年来取得历史性成就,去年还出台了《湿地保护法》。为与上位法相衔接相配套,《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作出较多修改。这其中,条例细化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明确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功能区划、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同时,为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和湿地恢复费制度,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并明确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还强化了红树林湿地保护相关内容,增加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物种等规定;并明确规定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以及纳入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开展修复。(记者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