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市发布《漳州市“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时,在不结清原贷款的情况下也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用住房公积金信贷资金(组合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向购买已设立有抵押权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优先用于偿还以该房屋抵押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的贷款。原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组合)贷款、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是卖方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并且尚未结清的原住房贷款。
也就是说,新政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时必须由卖方先结清原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才可以办理过户并由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后,市民可以采用“带押过户”模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卖方只需预申请结清原贷款和注销原抵押,买方就可以将首付款转入规定账户。
本次新政的业务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含芗城区、龙文区),并可视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的范围扩展,由具备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受托银行承办。申请“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承办银行关于“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准入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带押过户”模式取消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在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之后3个月内办理”的要求,改为过户前申请。这样“前置受理”的做法能够让申办更加高效便捷。
同时,新政对我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材料也进行了部分变更。其中,“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为“所购再交易住房的原权属证明及房产状态的查询证明(如承办银行可查的免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为“已网签备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已付款收据”变更为“首付款证明材料(应转入原贷款所在银行专设的监管账户或待付款账户并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规定)”。此外还新增需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原贷款账号、余额信息、原贷款所在银行同意通过‘带押过户’方式提前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权的证明材料”。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材料要求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一致。
此外,与原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比,《实施细则》还对申请“带押过户”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受理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申请办理流程为:卖方预申请结清原贷款和注销原抵押→买方将首付款转入规定账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收件→公积金部门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协议→银行代办不动产“带押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放款转入规定账户→用规定账户内的售房款(含首付和所发放的贷款)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规定账户内结清原贷款后剩余的售房款划转卖方账户。(闽南日报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