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儋州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
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唐某某作为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的报账员,2020年3月至9月,其多次利用其管理财务审批支付U盾和授权支付U盾的职务便利,通过该局管理的儋白高速、万洋高速等项目资金专用账户,肆意虚构项目从该专用账户转移资金到其他私人账户,后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投资二手房、渔船生意等营利活动,以及个人挥霍花销、偿还欠款,其挪用公款多达21次,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案发后经儋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儋州市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全部退还挪用款项。儋州市检察院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检察官提醒:财务人员经手资金项目较多,资金流动频繁,而且又精通账目管理,如果在监督机制上出现漏洞,加上个别财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则容易通过贪污、挪用手段侵占公款,构成犯罪。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戒、警钟长鸣,始终做到存戒惧知敬畏,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不越“红线”,恪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