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1届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
《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将面临什么?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解读《办法》实施后的焦点问题。
“便民劳务”免于登记
二手交易年交易额达10万也要纳税
《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认为,该《办法》细化《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地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确定交易次数的上限,交易金额的上限,跨平台合并统计,就可以准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范围。
此外,年交易额达10万元,将依法登记并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本《办法》明确规定,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对此,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认为,这意味着接下来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为解决主体登记、税务申报,必将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主体登记、税务申报的监管义务。这不单单只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还涵盖了前述提及的依靠直播培训、直播课程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从而赚取收益的个人。
她指出,从事二手、闲置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年交易额超过10万的,也需登记并申报纳税。同时,平台应提醒并特别标示年交易额超10万的经营者。通过刷单、刷量,虚构点赞、关注度而“创造”的交易额,一旦超过年交易额红线,经营者需登记并申报纳税。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
纳入管辖范围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方超强认为,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两种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属于电商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了相应义务,有助于理清相关服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促使这两类电商模式的合规经营,以及整个细分行业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
“比如小红书、抖音、微信等为消费者赋能增加的某些功能新业态,改变了原有单一或主要的生态运营体系,比如抖音作为短视频社交软件,开通抖音小店,接入直播带货等业态功能,亦纳入本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范畴,受本办法管辖。”丁梦丹表示,这也体现了互联网发展新业态逐渐呈现边界模糊化、平台多元化的属性,更好地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难以认定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受约束主体,也至少应履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经营者的义务,平台应监督通过其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行为。”??
电商平台不得要求商家“二选一”
平台不得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
《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这实际上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曹磊进一步表示,“二选一”的问题核心难点是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其取证相对困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还是消费者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
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该负责人称,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收集消费者信息需经同意
个人信息将迎来“更高保护”
《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方超强指出,关于广告推送,商家以往都会在广告拒绝接受方式上来设置障碍,通过让消费者难以拒绝,来使得其广告推送行为“合规”推送;而此次《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前述现象。让消费者有自主权利。
此外,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方超强认为,在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面,现实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如不同意电商APP信息采集权限就无法使用服务的情况,迫使消费者被迫同意额外的信息采集授权。本次《办法》中,就关注和回应了这一现实痛点,可以有效打击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
商家不得虚构流量、点赞等
隐匿差评也将受到“干预”
《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采取误导性展示(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等);不得虚假营销,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通过虚构点赞、打赏等“数据造假”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
值得关注的是,早前,手机淘宝对评价体系进行了改版,改版后,中差评内容统一合并在了“感觉不佳”的标签中。同时,一些电商平台也存在弱化“中差评”的趋势。
“一直以来,电商商品评价体系成为消费者辨别商品优劣的‘风向标’,这也体现了卖家与买家之间存在的‘利益分歧’。”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认为,对于商品评价制度的优化,尽管弱化中差评并不会对消费者体验带来重大影响,但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其本身的作用。同时,这也督促各大电商平台重视对商家的管理,提升商家以及平台售后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