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4日下午,福州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会同福州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赴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看企业营业执照、二手车交易档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管理系统内填报汽车交易信息。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福州市商务局责令该企业限期将未填报的汽车交易信息补报齐全。
□案例点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